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并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暫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的營業執照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并督促用工單位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筑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者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孕期內憑《結婚證》和相關證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經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三)男到獨生女無兒戶家結婚落戶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是農民,通過其他方式轉為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并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民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一)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特殊情況未經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四十一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一)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查孕、查環、查病、隨訪服務工作和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堅持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應當定期免費接受孕情、環情檢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八條 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九條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
第五十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并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五十一條 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五十三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農民、城鎮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接受節育手術后,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五條 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民、城鎮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項目、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應當為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費。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第六十一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并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10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并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六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十三條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年以上,并獲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后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并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是農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是城鎮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五條 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符合生育規定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六條 對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外,應當收回延長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后,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后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 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五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七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以及阻礙育齡夫妻采取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八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共貴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
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確保實現“雙降”目標的意見
(2011年6月30日)
人口問題是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問題,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貴州人口總量已嚴重超過資源環境承載力,人口問題在貴州具有特殊重要性。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及省委十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使人口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把繼續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作為主要目標,全面加強人口計生工作。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人口計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人口問題事關全省“十二五”規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人口總量大、經濟總量小、人均水平低、發展速度慢、貧困人口多,是貴州的基本省情和面臨的突出矛盾。人口問題是最大的發展問題,也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直接關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扶貧開發的成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期間要上“三個大臺階”(即全省綜合經濟實力上一個大臺階、人民生活水平上一個大臺階、生態環境保護上一個大臺階),實現生產總值翻番和人均生產總值接近3000美元的目標,到2020年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既要加快經濟發展、加大扶貧開發力度,同時必須全面加強人口計生工作,嚴格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均占有水平。各級黨委、政府務必把思想統一到人口問題事關全省“十二五”規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實現的高度上來,深刻認識人口問題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做好人口計生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人口計生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地位,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堅持發展經濟、社會管理、扶貧開發、生態建設、人口控制一起抓,加強戰略研究,加強政策統籌,加強工作協調,加強任務落實,進一步抓緊抓好人口計生工作。
2.全省人口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實行計劃生育30多年來,全省少生1700多萬人,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從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長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長的歷史性轉變。特別是新世紀以來,全省人口計生工作“十五”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十一五”繼續保持創新發展的良好態勢,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我省人口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仍然較高,人口數量、素質不適應經濟社會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新要求,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未富先老”問題進一步凸顯。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必須堅持以人的全面發展統籌解決好人口問題,從根本上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制約,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
3.當前人口計生工作中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主要是:有的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對人口計生工作認識、重視不夠,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不落實,“一票否決”執行不力;工作問效、問責措施不到位,執行政策不嚴,財政投入不足,基層干部隊伍不穩定,部門綜合治理責任不落實;有的地方沒有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基層基礎工作薄弱,對政策外生育、早婚早育控制不力,重點難點問題依然十分突出,工作發展嚴重滯后;對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管理缺乏有效措施;農村群眾普遍存在生育二孩、生男孩的觀念,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銜接、兼容不夠,“少生多受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影響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人口計生工作仍是“天下第一難事”,決不能盲目樂觀、麻痹松懈。人口計生工作的力度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二、“十二五”時期人口計生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奮斗目標
4.“十二五”時期人口計生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奮斗目標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舉發展、團結、奮斗的旗幟,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要求和經濟社會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主基調,把繼續降低生育水平、嚴格控制人口數量作為全省人口計生工作的首要任務,從依法管理、利益導向、強化監督、綜合施治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計生工作力度,堅持工作目標從高、控制指標從低、依法管理從嚴、利益導向從優,確保實現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雙降”目標,同時落實好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其他各項任務,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創造相適應的人口環境。到2015年,全省人口控制預期目標為: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長率分別控制在13‰、6‰以內,工作目標從嚴下達執行;出生人口素質進一步提高;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取得明顯成效;切實應對人口老齡化;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與合理分布。
三、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5.加大依法治理生育秩序的力度。全面貫徹落實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創新人口計生工作體制機制和手段方法,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把管理的重點放在農村和流動人口,堅決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減少早婚早育。凡違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法規政策規定期限內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發工資,直到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為止,其間停發的工資不予補發;公民不按法規政策規定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執行房東登記報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項優惠獎補政策,直到落實為止,其間停發的補助不予補發。共產黨員違法生育的,一律開除黨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法生育的,予以開除;黨員干部違反計劃生育其他政策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公民違法生育的,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不得競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已擔任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的,責令其辭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違法生育的,其企業不得評為先進、模范企業;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的,公開曝光和依法處理;出現違法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6.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務必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深入基層,貼近群眾,人對人、面對面、心連心、手拉手做好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真心實意為群眾解難事、辦實事。加大人口計生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群眾樹立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等新型婚育觀念。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避免因計劃生育執法不當引發的惡性案件和其它嚴重違法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做群眾工作的優勢和在基層人口計生工作中的生力軍作用,全面推行人口計生基層群眾自治,實現群眾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7.全面推進計劃生育全程管理服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加強對已婚育齡群眾婚姻、懷孕、生育、節育各個階段的服務管理。全面加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加大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力度。繼續鞏固和創建國家級、省級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縣,全面推進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大力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加快計劃生育新技術應用推廣,為育齡群眾提供先進、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方法。
8.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體系。切實加強流動人口特別是以政策外生育為目的的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大力提高流動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建立完善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和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協作配合、以現居住地為主管理的責任機制,形成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工作格局,促進建立“信息互通、管理互補、服務互動、責任共擔”的省際協作機制,加快實現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管理同等化。公安、工商、建設、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社區、企業、用工單位要加大對流入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力度。
四、加大利益導向,引導群眾少生快富
9.少生育、多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實行計劃生育,為國家和社會作出了貢獻,應當從政策上給予更多的照顧和優惠。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對計劃生育家庭的各類優先優惠政策,積極創新特惠政策,加快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保障、救助、優惠“四項制度”,優先優厚解決計劃生育家庭優生優育、生產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風險和養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問題,讓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使他們在社會上有地位、經濟上有實惠、生活上有保障。
10.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制度。一是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從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從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農村放棄政策內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獎勵6000元。三是農村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從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雙方每人每年領取不低于300元的節育獎勵金,直至年滿60周歲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接為止。
11.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每人每年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從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每年給予不低于70元的繳費補貼,年滿60周歲后,基礎養老金月補貼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計生部門代繳,委托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發,由各級財政承擔;三是低保家庭成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礎上,每年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20%的比例增發補助;四是家庭成員在原有免繳需要由個人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基礎上,減免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的50%,由縣級人民政府代繳和承擔;五是夫妻年滿60周歲后,優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給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補貼;六是在城鎮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穩定收入的,可申請租賃或者購買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給予優先照顧。對城鎮獨生子女家庭,一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每人每年領取不低于1200元的獎勵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給予優先照顧。
12.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家庭救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雙方和節育并發癥對象,特別扶助金從每人每年領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獨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發放撫慰金3萬元;獨生子女傷殘等級3級及以上的,一次性發放撫慰金2萬元;獨生子女傷殘等級4級及以下的,一次性發放撫慰金1萬元。
13.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家庭優惠制度。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危房改造優先優惠。二是子女學前教育入學優先、適度減免費用,高中教育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進入普通高校學習的,應給予一次性獎勵;女孩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報考省內院校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參加全省中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三是扶貧開發提供的資金和物資在幫扶標準基礎上提高不低于30%;種糧、農機、牲畜繁育、家電下鄉等在基本直接補貼標準上提高不低于30%;飲水安全工程免入戶材料費和安裝費。四是劃撥宅基地、征地拆遷補償、分配集體資產和福利時增加一人份額優惠。五是“農轉非”后可繼續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內仍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14.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兼容。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制定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國家有政策規定的,應及時通報人口計生部門。在實施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時,對政策外生育戶暫緩或者降低標準。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標準基礎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資金既有來源渠道籌措解決。各級各相關部門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兼容情況,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對直屬部門的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以及人口計生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各級制定的計劃生育獎勵、保障、救助和優惠標準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五、強化責任監督,嚴格執行“一票否決”
15.強化黨政領導責任制。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負總責,對人口計生重點難點問題要親自調查研究,對事關人口發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安排,對人口計生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要親自督促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定期研究人口計生工作,著重解決人口計生部門領導班子建設、隊伍建設、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投入等實際問題。省委、省政府每年召開一次全省人口計生工作會議,專題研究部署人口計生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將本地人口計生工作情況向上一級黨委、政府作專題報告。要層層簽訂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書,制定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人口計生“一票否決”制度,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對因工作不力導致人口計生目標任務未完成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要把履行人口計生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和干部選拔任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凡已被“一票否決”的,其黨政主要負責人、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一年內不能提拔重用;列為后備干部的,取消其后備干部資格。對完成年度人口計生責任目標的各級黨委、政府要予以表彰獎勵。
16.實施分類指導、重點管理。根據全省各縣(市、區、特區)工作基礎和工作水平差異,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每年按照影響“雙降”目標的主要指標完成情況,確定15個左右的縣作為省級重點管理縣。重點管理縣名單應及時通報省、市兩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行署)人事部門。對重點管理縣,省、市兩級要加大指導和幫助力度;市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和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要掛牌攻堅,分解責任,督促落實。重點管理縣要采取超常規的政策措施,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在重點管理期間,縣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的提拔任用,要分別征求省、市兩級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省、市兩級人口計生部門也要及時向組織部門書面通報管理考核情況,提出相關建議。同時建立市(州、地)、縣(市、區、特區)人口計生主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動態綜合排名制度。每年排名全省最后一位的市(州、地)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在全省大會上作表態發言;對排名全省后五位的縣(市、區、特區)實行“黃牌警告”,連續兩年被“黃牌警告”的,其黨政主要負責人、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兩年內不得提拔重用。
17.建立完善分線考核機制。每年度黨政線人口計生責任目標執行情況,由上一級黨委、政府明確督查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組織實施考核,督查機構可以委托專業調查隊伍對人口控制主體指標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計生部門線責任目標執行情況,由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組織實施考核,主要考核人口計生業務管理目標完成情況。黨政線、人口計生部門線考核同步組織實施,分別進行評價,其考核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要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18.建立完善定期督查和追蹤審查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人口計生工作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強化定期督查通報,確保人口計生重大決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對影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雙降”的主要工作措施,特別是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政策外生育的控制情況,要建立月調度、季通報工作制度,加強過程管理和督促指導。各級黨委、政府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開展人口計生工作的情況,每三年組織進行一次評估,倒查前兩年人口控制主體指標完成情況,對實際未完成年度人口控制主體指標的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追蹤執行“一票否決”。
六、加強綜合施治,形成齊抓共管格局
19.明確相關部門綜合治理職責。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制定落實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納入相關部門綜合治理的主要職責范圍。編制部門要注重穩定并加強人口計生機構隊伍;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人口計生事業經費投入;宣傳、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加強人口計生宣傳教育;公安部門要對阻礙計劃生育的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涉及計劃生育的各類案件,加大依法強制執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力度;衛生部門要配合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協助人口計生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評工作;民政部門要加強婚姻登記管理,積極做好婚姻法律法規宣傳,減少早婚現象的發生;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大對少數民族群眾和宗教人士實行計劃生育的宣傳引導;教育部門要把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黨委直屬工委、發展與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扶貧、水利、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科技、糧食、工商、建設、司法、藥監、統計、工會、共青團、婦聯、黨校、農業銀行等部門和群眾團體要結合自身職能,切實履行人口計生綜合治理職責。
20.嚴格實行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黨委、政府要與相關部門層層簽訂人口計生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嚴格考核,兌現獎懲。每年由各級黨委、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參與,對各級各相關部門落實人口計生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情況實施考核;其考核結果要予以通報,并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對直屬部門的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所占分值不得低于10%。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制定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前,要開展對人口發展影響的綜合評估,并征求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確保制定的各項政策有利于人口計生工作。公安、衛生、藥監、人口計生等相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法律、宣傳、服務、經濟等措施,進一步加大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力度。
21.加強人口計生機構隊伍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人口計生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和群眾工作隊伍建設。在各項改革中,要確保人口計生機構、人員穩定。要重視加強人口計生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特別是要選好配強一把手。各級黨委在調整人口計生部門領導班子時,要事先征求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盡快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人口計生執法督查機構隊伍。鄉鎮(街道)要按照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規模一定比例配備人口計生工作人員。切實解決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混編、混崗問題。對缺編、工作必需的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可采取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予以解決。鄉級計劃生育協會應配備專職副會長和專職工作人員。
22.切實解決基層人口計生工作人員的待遇。加大對人口計生干部選拔任用和輪崗交流的力度。對在縣級人口計生局主要負責人崗位上任職5年以上、連續3年工作考核名列全省前列的,或者在縣、鄉人口計生行政管理崗位工作時間較長、工作實績突出的干部,在評先選優、提拔使用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各級黨代表或者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中,一般要有人口計生系統的代表。鄉級計劃生育服務站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其技術服務人員應當納入適用國家對西部地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傾斜政策范圍,并根據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情況,及時調整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解決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問題。村級計劃生育專職人員的報酬不得低于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的報酬,并為其提供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根據工作需要,切實解決好育齡婦女小組長的報酬。
23.加大人口計生投入保障力度。健全完善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穩定增長、分類保障、分級負擔、城鄉統籌的人口計生投入保障機制,確保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基本建設、基層網絡陣地隊伍建設、人口計生經常性工作、計劃生育免費基本技術服務等經費的落實。各級財政投入人口計生事業費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逐年遞增。到“十二五”期末,各級保障人口計生事業的人均財政投入要達到國家規定的人均水平。同時,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必須全部用于人口計生事業;農村稅費改革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10%要用于人口計生事業。各級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加快人口計生事業發展的融資平臺,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向人口福利事業捐助。
做好新形勢下的人口計生工作責任重大、任務艱巨、使命光榮。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務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振士氣、開拓創新、奮發進取,全面加強人口計生工作,全力確保“雙降”目標的實現,為實現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歷史性跨越和富民強省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中共畢節市委 畢節市人民政府
關于持續加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力度
確保“雙降”目標實現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確保實現“雙降”目標的意見》(黔黨發〔2011〕17號)精神,確保實現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長率“雙降”目標,為加快推進畢節試驗區新一輪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人口計生工作的重大意義
“十一五”以來,在全市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人口控制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少出生9.9萬人,為試驗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我市人口基數大,工作基礎差,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仍然較高。2011年度,全市人口出生率為13.12‰,與全省平均水平相比高0.64個千分點;人口自然增長率為6.79‰,與全省平均水平相比高0.84個千分點。雖未突破人口計劃指標,但離人口自然增長率要降至全省平均指標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形勢十分嚴峻。
當前人口計生工作水平不高,主要是:違法生育控制不到位,基層基礎薄弱,從事人口計生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足,生育強度大;有的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對人口計生工作認識、重視不夠,“三級書記抓計生”工作責任制不落實,“一票否決”執行不力;工作問效、問責措施不到位,執行政策不嚴,基層基礎不牢,部門綜合治理責任不落實;對政策外生育、早婚早育非婚生育控制不力;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措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銜接、兼容不夠,“少生多受益”沒有得到充分體現。面對當前我市人口計生工作的形勢,各級各有關部門務必充分認識人口問題是最大的發展問題,也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人口計生工作是我市當前亟須集中力量攻堅的最主要任務之一,統籌解決好人口問題,扎實抓好人口計生工作,對于實現試驗區經濟社會發展“兩年明顯變化、五年大見成效、十年實現跨越”目標至關重要。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千萬不能盲目樂觀、麻痹松懈,必須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來,切實增強做好新形勢下人口計生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持續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雙降”目標,為有效促進試驗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創造相適應的人口環境。
二、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1、總體要求。堅持把人口計生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把穩定和降低生育水平、嚴格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作為全市人口計生工作的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在扎實抓好省、市關于畢節試驗區新一輪改革發展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改革試驗各項工作的同時,從依法管理、宣傳教育、利益導向、誠信計生、優質服務、綜合治理、督查考核等方面持續加大工作力度,力求工作目標從高、控制指標從低、依法管理從嚴、利益導向從優,確保實現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雙降”目標。
2、目標任務。2012年,常住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70‰以內,自然增長率控制在6.30‰以內,力爭達到全省平均指標;2015年,常住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17‰以內,自然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低于全省平均指標。
三、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嚴格控制人口增長
3、必須依法治理生育秩序。全面貫徹落實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和政策,創新體制機制,夯實基層基礎,堅決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減少早婚早育。對早婚早育控制,做到政策法規宣傳、避孕藥具上門服務、村規民約約束、社會撫養費一次性征收、部門協作管理“五個到位”。對早婚事實確鑿的確保落實一份誠信協議和落實一項有效避孕措施。對政策外二孩控制,強化婦檢補救措施,及時落實避孕措施并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對政策外多孩控制,及時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特別是落實二孩絕育措施,強化婦檢補救措施,一次性按上限征收社會撫養費。對違法生育的家庭暫緩享受優先優惠和惠農政策,直到落實措施為止。紀檢(監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加大查處黨員干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的力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法規政策規定期限內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發工資,直到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為止,其間停發的工資不予補發;公民不按法規政策規定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執行房東登記報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項優惠獎補政策,直到落實為止,其間停發的補助不予補發。共產黨員違法生育的,一律開除黨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法生育的,予以開除;黨員干部違反計劃生育其他政策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公民違法生育的,不得報考國家公務員、不得競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村(居)兩委負責人,已擔任村(居)兩委負責人的,責令其辭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違法生育的,其企業不得評為先進、模范企業;社會公眾人物違法生育的,公開曝光和依法處理;出現違法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晉級、晉職。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堅決杜絕因計劃生育執法不當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和群體性事件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4、必須加大社會撫養費征收力度。對違法生育家庭,社會撫養費進行清理核算并在村張榜公示,按程序進行依法征收。2011年9月30日前的違法生育家庭,按規定進行征收;2011年10月1日以來的違法生育家庭,按上限一次性征收。市縣兩級人民法院要設立計生法庭并將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強制執行案件達要到年度總案件數的10%,三類縣要達到15%,省級重點管理縣要達到20%。
5、必須強化計劃生育全程管理服務。建立以源頭信息為主導,孕前型管理服務為核心的精細化全程管理服務體系,加強對已婚育齡群眾婚姻、懷孕、生育、節育、獎勵各個階段的服務管理,加大避孕節育措施落實力度。切實抓好創建和鞏固“優質服務先進縣”工作,“十二五”期內爭創3個“國優”縣、1個“省優”縣。大力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切實做好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確保目標人群檢查覆蓋率達80%以上,提高人口素質。積極創造條件推廣腹腔鏡輸卵管結扎微創技術,手術費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全面推進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6、必須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體系。切實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建立準確的流動人口基礎信息檔案,不斷完善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和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協作配合、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管理責任機制,形成市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工作格局,實現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管理同等化。建立流動人口管理聯系會議制度。公安、工商、住建、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和社區、企業、用工單位要加大對流入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力度。依托人口計生“網格化”管理模式,實施以房管人、“一證否辦和暫緩辦理”制度。對流出人口在流出前要簽訂一份誠信協議,辦理一份有效的《婚育證明》,落實一項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凡流動人口在外違法生育返回的立即按上限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嚴厲打擊流動人口虛假信息。
7、必須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務必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深入基層,貼近群眾,加大人口計生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群眾樹立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等新型婚育觀念。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做好群眾工作的優勢和在基層人口計生工作中的作用。突出抓好基層組織建設這個重點,切實解決鄉級計生協會工作“斷層”問題,夯實基層群眾自治和“雙誠信、雙承諾”兩個基礎,大力創建“示范村”、“先進村”、“合格村”,實現在募集生育關懷基金、解決計生殘疾家庭扶助、控制早婚早育上有突破。強力推進人口計生“雙誠信、雙承諾”工作,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完善承諾內容、誠信計生信息基礎數據庫,確保目標人群承諾書簽約率達100%、違約責任兌現率達100%,形成畢節誠信計生模式。
四、完善利益導向機制,引導群眾少生快富
8、大力實施獎勵扶持工程。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從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從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對農村放棄政策內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獎勵10000元;推遲政策內二孩生育家庭每年給予獎勵1200元;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從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雙方每人每年領取不低于400元的節育獎勵金,直至年滿60周歲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接為止。
9、大力實施育才保障工程。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夫妻雙方年滿60周歲,每人每年領取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從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每年給予不低于100元的繳費補貼,年滿60周歲后,基礎養老金月補貼不低于150元,由人口計生部門代繳,委托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發,由各級財政承擔;低保家庭成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礎上,每年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低保保障標準25%的比例增發補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100%報銷;夫妻年滿60周歲后,優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給予每人年均不低于4000元的補貼;對在城鎮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穩定收入的,可申請租賃或者購買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給予優先照顧。對城鎮獨生子女家庭,女方年滿50周歲,男方年滿55周歲,每人每年領取不低于1500元的獎勵扶助金;符合所在地租賃或者購買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給予優先照顧。對農村計生“兩戶”子女,學前教育入學優先、適度減免費用,高中教育優先享受國家助學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進入普通高校學習的,應給予一次性獎勵;女孩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報考省內院校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參加全市中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考取大專或本科的在給予3000元或5000元的助學補助的基礎上,學制內每人每年給予2000元基本生活費和住宿費補助,考取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00元助學補助。推薦農村“兩戶”子女就讀職業學校,人口計生部門全額承擔學費,并在學制內每人每年給予2000元基本生活費和住宿費補助。農村計生“兩戶”子女實現“普十二”義務教育,并每人每年給予500元基本生活費和住宿費補助。
10、大力實施關懷救助工程。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雙方和節育并發癥對象,特別扶助金從每人每年領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500元。獨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發放撫慰金4萬元;獨生子女傷殘等級3級及以上的,一次性發放撫慰金3萬元;獨生子女傷殘等級4級及以下的,一次性發放撫慰金1.5萬元。農村“兩戶”和城鎮獨生子女戶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給予3000元撫恤救助。
11、大力實施創業帶富工程。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危房改造優先優惠;扶貧開發提供的資金和物資在幫扶標準基礎上提高不低于30%;種糧、農機、牲畜繁育、家電下鄉等在基本直接補貼標準上提高不低于30%;飲水安全工程免入戶材料費和安裝費。劃撥宅基地、征地拆遷補償、分配集體資產和福利時增加一人份額優惠。“農轉非”后可繼續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內仍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同時,繼續爭取國家和省人口計生部門的大力支持,每年選取1000戶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千戶示范”項目戶,每戶給予6000元項目啟動資金,到2015年,力爭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千戶示范”項目戶實現全覆蓋。依托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項目,優先為符合條件的農村計生“兩戶”提供1—3萬元的三年期財政貼息貸款,大力扶持農村計生“兩戶”創業帶富,優先發展,優先致富。
12、大力實施幫促扶貧工程。整合各級各部門、各社會群團組織等方面的政策、項目、資金、物資、技術和信息等資源,優先向農村計生戶,尤其是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和計劃生育貧困戶傾斜,加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力度,著力解決計劃生育家庭發展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建立幫促聯系點,著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選擇基礎條件較差的鄉鎮,明確市直成員部門對口幫促,實行定點掛牌幫扶,不脫貧不脫鉤。
13、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兼容。各級各相關部門在制定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征求人口計生部門意見,國家有政策規定的,應及時通報人口計生部門。在實施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時,對政策外生育家庭暫緩或者降低標準。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計劃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標準基礎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資金既有來源渠道籌措解決。各級各相關部門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兼容情況,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對直屬部門的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以及人口計生綜合治理目標考核。各級制定的計劃生育獎勵、保障、救助和優惠標準要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
五、強化責任督查考核,保障工作順利推進
14、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要重新挑起計劃生育這一重擔、重新負起計劃生育這個重大責任,切實落實“三級書記抓計生”工作責任制,要親自抓、負總責,對人口計生重點難點問題要親自調查研究,對事關人口發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要親自部署安排,對人口計生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要親自督促落實。分管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定期調度,經常研究、協調、解決計生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各級黨委、政府每年底要將本地人口計生工作情況向上一級黨委、政府作專題報告。要層層簽訂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書,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對因工作不力導致人口計生目標任務未完成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對完成年度人口計生責任目標的各級黨委、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同時,對在縣級人口計生局主要負責人崗位上任職5年以上、連續3年工作考核名列全市前列的,或者在縣、鄉人口計生行政管理崗位工作時間較長、工作實績突出的干部,在評先選優、提拔使用方面給予優先考慮。在全市積極開展“雙無”(“無常住人口政策外多孩生育鄉鎮”、“無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村”)創建活動,每年經考核達標的,鄉鎮分管領導、協管領導、計生辦主任給予提拔重用,并由市縣兩級分別對鄉村予以重獎。
15、著力實施分類指導和重點管理。根據全市各縣區、鄉(鎮、辦事處)工作基礎和工作水平差異,實行分類指導和分類管理,統一考核評估。對在省的年度分類指導中,縣區從三類升到二類,或從二類升到一類的;一類排名前移3個以上位次,二類縣排名前移5個以上位次的,單列進步獎予以獎勵。以縣區為單位,市對進入省的一類縣的縣區重點管理鄉鎮數為2個,二類縣的縣區重點管理鄉鎮數為3個,三類縣的縣區重點管理鄉鎮數為4個,被省納入重點管理的縣區重點管理鄉鎮數為5個,其他管理區、園區根據當年主體指標考核結果另定。凡被市納入重點管理的鄉鎮,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人口計生工作領導二年內不得提拔重用。每年全市計劃生育工作最后一名的縣區在全市大會上作表態發言。對未完成年度符合政策生育率目標且排名該縣(區)倒數第一的鄉(鎮、辦事處),予以“黃牌預警”,并責成縣(區)對該鄉(鎮、辦事處)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予以組織處理。在抽樣調查中,出現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漏報的按“一票否決”規定給予處理。
16、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各級黨委、政府要把人口計生工作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強化定期督查通報,確保人口計生重大決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對影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雙降”的主要工作措施,特別是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政策外生育的控制情況,要加強過程管理和督促指導,建立完善“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考核,半年一獎懲,年度一排位”的工作機制,對人口計生工作進行調度和考核排名。建立倒查追蹤考核機制。各級黨委、政府開展人口計生工作的情況,每三年組織進行一次評估,倒查前兩年人口控制主體指標完成情況,對實際未完成年度人口控制主體指標的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追蹤執行“一票否決”。 對常住人口未婦檢、手術庫存、政策外生育的,實行責任倒追。完善有獎舉報打假治假制度,對舉報經調查屬實的予以重獎,對弄虛作假的嚴格責任追究。
六、注重堅持綜合施治,構建齊抓共管合力
17、強化部門職責。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制定落實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和部門幫扶及計生“三結合”工作納入相關部門綜合治理的重要職責范圍。進一步完善信息資源共享制度。編制、組織人事部門要注重穩定并加強人口計生機構隊伍;財政部門要切實保障人口計生事業經費投入;紀檢(監察)部門要從嚴查處黨員干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公安部門要對阻礙計劃生育工作和施行“兩非”的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在戶籍登記時將信息按規定時間及時通報當地人口計生部門;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時受理涉及計劃生育的各類案件,加大依法強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力度;衛生部門要配合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工作,加強B超的管理使用,配合計生部門依法查處“兩非”案件,嚴格執行孕婦住院分娩實名登記報告制度和實行終止妊娠手術審批手續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打擊非法銷售、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行為;民政部門要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做好婚姻法律法規宣傳;民族、宗教部門要加大對少數民族群眾和宗教人士實行計劃生育的宣傳引導;教育部門要加強學生生理衛生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宣傳部門要督促指導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加強人口計生宣傳教育;扶貧、水利、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科技、糧食、司法、統計、工會、共青團、婦聯、金融機構等部門和群眾團體要結合自身職能,切實履行人口計生綜合治理職責。
18、嚴格目標管理。要層層簽訂人口計生目標管理責任書,確保責任、措施、投入、落實到位。對完成年度人口計生責任目標的各級黨委、政府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因工作不力導致人口計生目標任務未完成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一票否決”制度。要把履行人口計生工作職責的情況作為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和干部選拔任用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凡已被“一票否決”的,其黨政主要負責人、人口計生工作分管負責人二年內不能提拔重用。各級黨委、政府要與相關部門層層簽訂人口計生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書,嚴格考核,兌現獎懲。每年由各級黨委、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參與,對各級各相關部門落實人口計生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情況實施考核,并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對直屬部門的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所占分值不得低于10%。各部門要加強本系統人口計生工作管理,督促下屬單位做好人口計生工作,對不履行人口計生工作職責的嚴格執行“一票否決”。
19、夯實基層基礎。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人口計生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和群眾工作隊伍建設,要重視加強人口計生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特別是要選好配強一把手。各級黨委在調整人口計生部門領導班子時,要事先征求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的意見。配齊配強基層人口計生管理服務人員,鄉計生辦配備1名主任,2名副主任(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鄉計生協會秘書長)。按每村1名(5000人以上村2名)的標準,招聘鄉級特崗計生工作人員。市縣兩級要在人口計生部門成立獎勵扶助工作機構、人口信息化專門管理機構,要配備鄉級計劃生育協會專職副會長和專職工作人員。抓緊組建開發區、產業園區人口計生管理機構和明確專人開展人口計生工作。要將鄉級計劃生育服務站工作的技術服務人員納入國家對西部地區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傾斜政策范圍,并根據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情況,及時調整確定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解決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問題。對鄉鎮人口計生技術服務人員實行適當補貼。村級計劃生育人口主任的報酬與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相同,并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按規定配齊配強育齡婦女小組長,適當給予報酬。
20、加大保障投入。健全完善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穩定增長、分類保障、分級負擔、城鄉統籌的人口計生投入保障機制,確保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基本建設、基層網絡隊伍建設、人口計生經常性工作、計劃生育免費基本技術服務等經費的落實。各級財政投入人口計生事業費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逐年遞增,按上級要求及時足額投入到位。同時,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全部用于人口計生事業;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10%要用于人口計生事業。各級政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探索建立加快人口計生事業發展的融資平臺,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向人口福利事業捐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執行本法的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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