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及考察
(一)體檢。面試和體能測評結束后,在體能測評合格的人員中,根據錄用職位及名額,按照折合后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成績高低確定名次; 筆試成績相同的,先后以特警專業測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體檢人選。對實際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比例的職位,進入體檢的人員,其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其他達到面試比例職位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進入體檢的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體檢由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統一組織。體檢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規定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公招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招錄機關或報考人員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其中,《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不復檢的項目不得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只進行一次,只復檢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經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同意,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且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
(二)考察。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實施考察,考察按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和錄用人民警察政審的有關規定進行。
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經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同意,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且體能測評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遞補只進行一次)。遞補人員經體檢合格后進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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